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阜阳市法定报告传染病报告质量督导工作结束

    为了更好地贯彻《传染病防治法》及其实施办法中有关疫情报告的条款,进一步了解我市传染病疫情的实际发生情况及疫情报告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,按照卫生部及省疾控中心有关规定,我中心于2月25日~3月11日对全市法定报告传染病质量情况进行了调查及督导。


   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市直医院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。调查结果显示,各医疗机构由于所在地区、医疗机构级别及传染病病种的不同,法定报告传染病报告质量、报告及时率也不尽相同,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个别疾控机构、医疗机构在疫情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问题,我中心将对法定报告传染病报告、疫情管理等工作加大督导力度。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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