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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结防规划2006-2010年实施计划

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(2001-2010年)》2006-2010年实施计划的通知
卫办疾控发【2005293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:
  为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,保证《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(2001-2010年)》(以下简称《规划》)总体目标和工作指标的实现,根据《规划》2002-2005年实施计划进展情况,特制定《规划》2006-2010年实施计划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卫生部办公厅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《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(2001-2010年)》2006-2010年实施计划

  为了保证《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(2001-2010年)》(以下简称《规划》)总体目标及工作指标的实现,根据《规划》2002-2005年实施计划的进展情况,制定《规划》2006-2010年实施计划。
一、目的、目标及工作指标
(一)目的
加强领导,采取有效措施,确保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,减少结核病的患病和死亡,提高全人口健康水平,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。
(二)目标
2006-2010
年全国发现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200万;涂阳肺结核患病率和结核病死亡率在1990年的基础上各下降一半。
(三)主要工作指标
1
、全国以县(市)为单位,保持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( DOTS)覆盖率100%
2
、新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至少在70%及以上;
3
、新涂阳肺结核病人治愈率保持在85%及以上;
4
、到2010年,医疗机构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达100%
5
、到2010年,项目地区发现的耐多药结核病人接受治疗率达90%
6
、到2010年,项目地区符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结核/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双重感染病人,其治疗率达80%以上;
7
、到2010年,项目地区流动人口肺结核病人的接受治疗率达90%以上;
8
、到2010年,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90%
9
、到2010年,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80%
二、指导原则
(一)政府负责,部门合作,社会参与,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。
(二)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及多渠道筹资的原则,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,保证结核病防治经费。
(三)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,确保足够的人员和设施,满足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求。
(四)坚持预防为主,防治结合的方针,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。
(五)对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实行免费检查,对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提供国家统一方案的抗结核药物。
(六)对贫困地区给予重点技术援助和经费倾斜。
(七)积极有效地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。
(八)提高DOTS实施质量,确保《规划》目标实现。
(九)建立激励机制,落实结核病报病补助和病人管理补助。
三、主要技术策略
(一)建立由结防机构、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的结核病控制服务体系,共同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。
(二)以因症就诊、转诊和追踪作为肺结核病人的主要发现方式;以痰涂片为主与X线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。因地制宜地开展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工作。
(三)对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实施国家统一化疗方案,对涂阳病人实施全程督导,对涂阴病人实施强化期督导。
(四)加强痰涂片室间质量控制工作,逐步开展痰培养工作。
(五)建立健全抗结核病药物供应管理系统,保证药品质量,确保药品及时供应。逐步扩展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使用。
(六)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,开展结核病监控与评价工作。
(七)制定结核/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双重感染的实施计划,并逐步实施。
(八)制定耐多药结核病的控制工作框架和实施计划,并逐步实施。
(九)制定流动人口结核病的控制工作框架和实施计划,并逐步实施。
(十)开展特殊人群的结核病防治工作。
(十一)与多部门合作,实施中国结核病健康促进策略。
(十二)积极开展应用性研究工作。
四、主要行动及措施
(一)加强政府承诺
1
、国家结核病控制机构间协调委员会(ICC),每年6月和12月各召开一次工作会议,协调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,对全国规划进展情况定期审议、督导和评价,提出改进建议。
2
、各级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结核病控制工作的领导,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,审议本级的结核病控制计划,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和任务;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,保证落实到位。
3
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,制定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力资源发展计划,提出具体的目标和要求,按照人力资源发展计划配齐人员,提高人员专业素质。
4
、加强外资和内资经费的使用和监管,各省要做好每年度经费预算的工作计划。
5
、各省制定本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6-2010实施计划。
(二)落实病人发现的各项措施。
1
、各级医疗机构(包括结核病专科医院、厂矿企业医疗单位、个体诊所)要按照《传染病防治法》和卫生部相关文件的要求,做好结核病人的发现、疫情报告、网络直报和转诊工作;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。
2
、对传染病网络直报中未到结防机构就诊的肺结核病人进行追踪。
3
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的检查和质量控制。
4
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检查。
5
、在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中开展病人发现工作。
6
、配合教育部门在各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,积极开展结核病控制工作。
(三)实验室工作
1
、加强国家级结核病实验室的建设,促进和提高对全国实验室质量控制、技术指导和研究能力。
2
、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,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,开展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。全面推广新的实验室室间质量保证体系,确保痰检质量。按照实验室室间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,加大对实验室工作的督导力度和频度,保证督导的质量。
3
、加强结核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,改善各级结核病实验室工作条件,逐步达到国家所要求的生物安全标准。
4
、根据工作需求,逐步开展痰结核菌分离培养,逐步开展药物敏感性实验。
(四)提高病人治疗管理质量
1
、对涂阳病人采用以医务人员为主的全程督导治疗;对涂阴病人实行强化期督导治疗。
2
、各级结防人员严格按《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》的要求开展对结核病治疗管理督导与访视。切实落实全程督导化疗的措施,确保病人做到全程规律服药,及时了解病人痰菌变化情况。
3
、要密切关注病人的治疗情况,对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要给予及时处理。
(五)监控与评价
1
、认真执行全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,完善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。
2
、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监控与评价指标。
3
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要积极开展督导工作,规范督导方法,提高督导质量。
4
、卫生部结核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和技术督导。
5
、充分利用各种监测资料,指导结核病防治工作,对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。
(六)药品供应与管理
1
、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规定,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抗结核药品的招标采购工作,同时做好药品供应、调剂,保证不间断供药。
2
、按照《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抗结核药品管理手册》有关要求,各级要加强药品计划、使用与管理,防止药品过期,造成浪费。
3
、总结试点经验,逐步推广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使用。
(七)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
1
、实施《中国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策略》,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促进活动。
2
、加强部门间的合作,利用“324”世界结核病日,针对不同的目标人群,开展健康教育活动。
3
、充分利用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材料资源库,并做好资源库的资料更新工作。
4
2006年和2009年分别进行一次结核病健康促进活动效果评估与知识、信念、行为调查,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。
(八)培训工作
1
、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求,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,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,不断提高结防机构与医疗机构人员的业务水平。
2
、适时组织人员参加国际培训和研讨会,邀请国外专家来华讲学等方式,提高国家级和省级人员的业务素质。
3
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组织编写统一培训教材,供各级使用。
(九)特殊人群结核病、耐多药结核病及结核/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双重感染的控制
1
、各省将特殊人群(流动人口、羁押人群等)纳入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,使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中肺结核病人能及早发现和治疗。
2
、制定国家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框架和实施方案,对耐多药结核病规范治疗管理工作进行试点,并逐步推广,开展结核病耐药监测。
3
、根据结核/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框架,制定实施计划;建立结核病防治机构与艾滋病防治机构间的协作机制;逐步开展结核/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双重感染的监测;对结核/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双重感染者及病人给予相应的预防、治疗和关怀。
(十)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
1
、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,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。吸收、借鉴和推广国际上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。
2
、继续做好世界银行贷款/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、全球基金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、比利时达米恩基金结核病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。
(十一)应用性研究
1
、完善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应用性研究管理机制,建立实施性研究伦理委员会。
2
、确定应用性研究的优先领域,加强应用性研究的管理,积极推广应用性研究成果。
(十二)年度总结、《规划》中期和终期评估
1
、各级要做好年度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总结,并报同级卫生行政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。
2
2006年由国家组织《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》的中期评估。
3
2010年国家组织第五次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。
4
2010年《规划》执行结束后,由国家组织对《规划》进行终期评估,结果报国务院。

 

 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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